第A09版:法眼

受继父母抚育的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丽萍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重组家庭中,继子女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呢?12月23日,记者从建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两起半路夫妻离婚后分头起诉继子女索要赡养费案件,继子女被判承担赡养义务。

赵大娘现年65岁。1987年,离异的赵大娘带着6岁的儿子小赵嫁给了同样离异的张大爷。当时,张大爷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年过古稀,大女儿才14岁,一对龙凤胎儿女刚刚8岁。婚后一年,赵大娘与张大爷又生育一个女儿。

时光如梭,转眼间两人的子女均已长大成人。让人没想到的是,2017年,由于多种原因,赵大娘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大爷离婚。后来,双方分割了婚后共同财产。2019年,张大爷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子小赵支付其赡养费并胜诉。今年,赵大娘以年老体弱为由,将张大爷与其前妻所生的3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大爷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均不愿意承担赡养费。张大爷的大女儿辩称,2005年9月,张大爷及其儿子小张、赵大娘及其儿子小赵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分了家,小张、小赵均在“分单”上签名确认。就张大爷、赵大娘的赡养问题,“分单”上写明由两个儿子即小张、小赵承担,与女儿无关。张大爷的龙凤胎儿女辩称,他们从小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原告没抚养他们。

“本案中,赵大娘与仨被告的父亲结婚时,仨被告均未成年。赵大娘与仨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直至仨被告成年,已形成继母、继子女关系。虽然赵大娘与仨被告的父亲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但其与仨被告已经形成的继母、继子女关系不能消失。也就是说,仨被告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就此免除。”此案承办法官周雪平说。

那么,张大爷的大女儿能否不承担赡养义务呢?周雪平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虽然张大爷的大女儿提交的证据“分单”中免除了女儿的赡养义务,但该“分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约定。

综合赵大娘的实际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子女人数等因素,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仨被告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向赵大娘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可是,我们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周雪平说。

据周雪平介绍,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应由其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须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