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拿到新房钥匙,若干装修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给孩子报班试课,各类教育机构的电话紧随其后……在不胜其扰的同时,大家不禁疑惑:我们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
在襄城县,有人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制售“黑卡”获利。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5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案情】
不法分子制售“黑卡”获利
朱某现年35岁,襄城县人,中专毕业后外出打工。其自2007年至今一直从事通信行业。2018年3月,朱某通过行业微信群接触到了“黑卡”这个黑色产业链。
朱某供述,所谓“黑卡”,就是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开的手机卡。“黑卡”流入市场后,有的被用来注册QQ号、微信号等,有的被用来群发短信、拨打推广电话,有的成了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
朱某了解到,一张“黑卡”可以卖7元至12元,遂找到同乡许某和许某某合伙。随后,朱某负责从一些民营通信公司买来空手机卡,再把制好的“黑卡”卖出去;许某负责组织人员到偏远地区以兑换礼品、免费赠送手机卡等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许某某负责组织李某、李某某等人,利用许某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开手机卡。许某、许某某分别从朱某处获得提成。
截至2019年9月,朱某、许某、许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172145条,李某非法获利18655.5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7373元。案发后,李某、李某某已将赃款退回。诉讼过程中,朱某、许某、许某某分别退回违法所得款5.8万元、5万元、4万元。
【判决】
5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4月,此案由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许某、许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许某、许某某系主犯,李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6万元。
【提醒】
莫贪小利,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此案承办法官李淑亚告诉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而且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通告,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轻易将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一旦发现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淑亚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