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银行卡可以随意转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吗?答案是不可以!这样做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1月18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一男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结果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马某今年44岁,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被判刑,于2015年刑满释放。2019年年初,手头正紧的马某得知朋友高某收购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可以卖500元,遂在对方的带领下先后来到两家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再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
2020年6月,马某得知此前出售给高某的一张银行卡因涉嫌犯罪活动被冻结后,又补办了另外一张银行卡并再次卖给他人。后来,该卡为不法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54万余元。
2020年12月,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将其非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电话卡均为实名制,仅限个人使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