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伟征) 再有一天,他就矫正期满,却由于为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撤缓收监。3月10日,记者从该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已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
孙某伟家住魏都区,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社区矫正期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社区矫正期间,孙某伟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理,并列为重点矫正对象。
2020年12月25日,孙某伟社区矫正期满,其所在辖区司法所应依法宣告解除矫正。然而,孙某伟迟迟未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其监控轨迹于2020年12月24日突然消失。随即,魏都区多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寻找孙某伟下落。原来,孙某伟由于为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孙某伟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建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孙某伟原判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华伟在此特别提醒社区矫正对象珍惜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切勿挑战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