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盗窃”路上转化为“抢劫” 他们的行为得不偿失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自己丢了东西,就偷别人的东西来弥补损失,被发现后又把人打伤。4月21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被告人石某、董某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石某现年57岁,家住建安区,常年在禹州市小吕镇某村承包土地,通常种植玉米、瓜果等农作物。2020年10月初,石某种植的玉米被偷。他气愤不已,遂找到帮工董某,商议怎样弥补自己的损失。二人商议的结果不是报警,而是去偷别人的玉米。

2020年10月3日3时许,石某、董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禹州市张得镇张西村,盗窃高某承包地里的玉米。高某发现后,立即驾车拦住二人。石某、董某将高某打倒在地,然后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警方很快将石某、董某抓获。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今年3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某、董某的家属积极赔偿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高某的谅解。法院认为,石某、董某在盗窃他人财物后逃跑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

【法官说法】

也许有人会疑惑,为什么石某、董某明明是去盗窃,最后怎么变成抢劫了?“其实,盗窃和抢劫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盗窃罪与抢劫罪有本质区别。”此案主审法官袁丹丹说。

袁丹丹介绍,盗窃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抢劫罪主要体现在使用暴力手段;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如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本案中,石某、董某在盗窃玉米的过程中,已被财物所有人发现并制止,但二人并未就范,而是使用暴力手段制伏被害人后,抢走财物。从双方发生冲突并使用暴力手段起,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