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棣
“儿孙不孝,只能麻烦你们。感谢法院……”4月25日,在建安区蒋李集镇一家养老院,面对前来看望自己并送执行款的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焦元豪,91岁高龄的刘老太忍不住热泪盈眶。
刘老太家住魏都区,与丈夫育有四儿二女。2003年,刘老太的丈夫不幸离世。此后,刘老太独自生活,6名子女每人每年支付其1200元赡养费。2018年3月,刘老太因脑梗死住院12天,花费近7000元。因刘老太病后无法独立生活,6名子女协商后决定请保姆照顾母亲,每人每个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由于刘老太的大儿子、三儿子未能按照协商内容履行赡养义务,2018年9月,经刘老太同意,其余4名子女将刘老太送到养老院居住,费用由4人共同承担。
2019年8月,刘老太不慎摔伤,住院治疗13天,花费4000余元。出院后,刘老太生活不能自理,在养老院的生活费从每个月2000元增加至每个月3000元。无奈,刘老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已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等。
考虑到刘老太的两个女儿和二儿子、小儿子一直在尽赡养义务,2019年12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大儿子、三儿子自2019年12月起,每人每个月向刘老太支付赡养费500元;二人分别支付医疗费、养老院居住护理费6431元;刘老太自2019年12月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由6名子女各承担1/6。
刘老太的大儿子、三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老太的大儿子、三儿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老太遂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焦元豪释法说理,顺利将二人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悉数扣划至法院的账户,并敦促二人以后及时履行赡养义务。
收到执行款后,焦元豪立即驱车30多公里来到刘老太生活的养老院,把执行款送到老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