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在网上发布照片、视频、文字,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家住建安区的张某因此成了被告。因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8月6日,建安区人民法院在《许昌日报》刊发公告,公开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16年,49岁的张某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老乡张女士。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并确立恋爱关系。
然而,生活的琐碎消耗着往日的美好,感情和经济上的矛盾让二人关系日趋紧张。2020年4月,两人4年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两人本该各自开启新的生活。然而,张某无法释怀,甚至因怨生恨,通过手机向张女士发送带有侮辱、诽谤字眼的信息和照片,并在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张女士及家人的照片、视频和侮辱性文字。
2020年6月,张女士报警。但之后张某并无任何改变。无奈,张女士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
此案承办法官了解信息发布情况和影响程度后认为,微信、抖音作为社交性网络平台,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及。张某通过微信、抖音针对张女士发表的侮辱、诽谤言论,导致张女士在社会公众中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构成了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9月,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女士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号发布的不当照片、视频、文字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向原告口头道歉,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之后,张某并没有履行判决。今年2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张某不主动配合执行,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随即依法对张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在《许昌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展:言论自由有界限。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虽然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空间,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的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