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王丽婷) “我们保证会彻底删除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保证以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做违法的事情。”8月18日,杨某等5人在媒体上刊登致歉信,深刻地向被害人和公众表示歉意。至此,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杨某现年31岁,禹州市人。2019年12月起,杨某组织年龄相仿的朱某、张某、李某、徐某,在魏都区望田路某小区租赁了一处房屋,由杨某在网上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分发给朱某、张某、李某、徐某,再由朱某、张某、李某、徐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新浪微博、趣步、秘乐视频等平台注册账号并实名认证,从而获利。至案发时,杨某等人共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今年2月,此案由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该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发现该案可能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将线索移送第四检察部审查。经审查,第四检察部认为,杨某等5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个人信息的正常使用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今年3月,该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杨某等5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
为彻底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影响并对杨某等人予以惩戒,综合考虑他们的偿付能力、违法情节、主观恶性等情况,经依法公告后,今年6月,该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又依法对他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网络账号,并赔礼道歉。6月23日,此案一审宣判,杨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违法所得被全部没收。同时,他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消除危险,并在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检察官说法】
岳真屹(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提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不仅严重侵害群众的隐私权,而且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盗刷银行卡等下游犯罪。
为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将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提高至有期徒刑7年。
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今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检察机关可针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
其实,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填写个人信息时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