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拾到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信用卡,卡内有2万多元额度。这样的“天降横财”你敢取吗?在禹州市打工的蔡某就忍不住取了,结果触犯刑法,不仅获刑10个月,还被罚2万元。此案已于近日宣判。
蔡某现年41岁,河南永城人,长期在禹州市梁北镇租住、打工。
2020年2月21日下午,蔡某在禹州市区某银行ATM机旁捡到一个手包,包内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蔡某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民警,而是带着手包离开。
路上,蔡某忍不住打开手包,发现一张信用卡,卡背面还写有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
在禹州市小吕镇某路段,蔡某将信用卡插入一个银行网点的ATM机,并试着输入卡背面的数字。随后,蔡某起了贪念,取现8000元。
次日,蔡某再次通过ATM机查询,发现该信用卡已经被挂失。
几天后,蔡某将捡到的失物丢弃在路边。
直至案发,其非法取得的8000元钱全部用于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开销。
今年8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蔡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8000元。
在此,此案承办法官袁丹丹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遗失银行卡后,应尽快挂失,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袁丹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隐瞒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的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最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