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摧残人的心灵,践踏人的尊严,剥夺人的生命。对涉毒违法犯罪,我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张得派出所、朱阁派出所重拳出击,连续取得“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
持续发力,抓获吸毒人员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禹州市公安局各派出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载体,部署警力对辖区内的吸毒在册人员进行了筛选核查和走访摸排。
10月上旬,张得派出所所长闫忠禹走访摸排时,发现辖区内的朱某、程某有吸食毒品嫌疑。经查,两人都有吸毒的前科。闫忠禹立即抽调警力,对两名吸毒人员的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进行研判。在此基础上,闫忠禹带队在两名吸毒人员经常活动的区域布控。经过48小时的蹲守,10月12日、13日,民警分别在朱某家中和禹州市区将两名吸毒人员抓获。经讯问,两人如实供述了在禹州市区多次吸毒的事实。
10月1日,张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朱某某疑似复吸毒品,遂围绕其活动轨迹加大摸排力度。民警调查得知,其经常与前科吸毒人员郑某来往,遂在重点地点蹲守。10月2日下午,民警在禹州市区将朱某某、郑某抓获。经讯问,两人对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10月7日,朱阁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入户走访时,发现秦某疑似复吸毒品,遂快速反应,在秦某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秦某对复吸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依法办案,强制隔离戒毒
禁绝毒品,利国利民。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依据上述规定,禹州警方对吸毒人员朱某、朱某某、郑某、秦某4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人员程某被行政拘留。
禁绝毒品,需要你我携起手来
人们常说:“毒祸猛于虎。”毒品好像是一个恶魔,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因为吸毒,有人耗尽万贯家财,有人妻离子散,有人放弃前程,有人偷、抢、拐、骗。另外,毒品对人体机能的伤害很大,特别是对神经系统,会导致吸毒者在幻觉中出现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
禁绝毒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了亲人、为了家庭、为了社会,也为了自己,每一名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禁毒的责任和义务,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携起手来,共筑反毒、防毒、拒毒的“铜墙铁壁”。在日常生活中,市民要小心防范,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自觉同涉毒违法行为作斗争。切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吸食毒品,也不能在任何地点或住所容留他人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