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王东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做好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平安许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夯实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厚群众基础,有力推动了许昌市整体文明程度的提升。
在我市,见义勇为已蔚然成风。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确认见义勇为人员85名。其中,许昌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2019年依法成立以来,共确认见义勇为人员35名。我市先后3次荣获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评选活动组织奖和城市奖。
看到有人发病
他们立即上前救助
11月10日,记者从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获悉,马建发、刘永、周冰冰、于宗邑、赵晓慧、俎明安、潘琼瑶、杜华景、王洋洋9人救人的行为,经公示,已被我市东城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9人中,赵晓慧、俎明安、潘琼瑶、杜华景、王洋洋5人是因为同一件事。
今年5月18日下午,在许昌市民之家,一名男子突发疾病,歪倒在休息区的长椅上。
看到意外情况发生,保安赵晓慧、俎明安立即上前进行救助。在此办理业务的禹州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潘琼瑶、杜华景、王洋洋随后也加入救助队伍,对发病男子进行急救,并将初步诊断情况电话告知120急救人员,还协助120急救人员将发病男子送上救护车。
生活中,我们经常提到见义勇为。那么,什么是见义勇为?
依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赵晓慧、俎明安等人在他人危难时果断伸出援手,彰显了人间大爱,展现了许昌这座全国文明城市的形象和风采。
听到有人呼救
他们合力救援落水者
在我市,像赵晓慧、俎明安那样危急关头挺身而出的人有很多。今年8月31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两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这两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分别是周鑫强、李小鹏。今年8月25日17时许,他们带着家人在清潩河阳光沙滩附近游玩时听见有人呼救。顺着呼救声的方向,他们看到,一名幼童和一名妇女正漂在水中,情况万分危急。他们不顾一切跳入水中合力救援落水者,岸边的热心群众为他们投掷了游泳圈等救生用品。经过10多分钟的营救,他们在体力严重透支的情况下,成功将落水母子营救上岸。
经魏都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周鑫强、李小鹏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魏都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周鑫强、李小鹏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为每人颁发奖金1万元。
“我们只是尽了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表彰会上,周鑫强和李小鹏说。话虽普通,但让人感觉到满满的正能量。
记者从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了解到,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确认见义勇为人员85名。特别是在去年河南省第十四届见义勇为英模评选中,我市2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英雄也是普通群众,他们用自己的善举,挽救一条条生命,挽救一个个家庭,托起了社会道德的天平,弘扬了扶正祛邪、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好人好报
让英雄无后顾之忧
危急时刻,幸好有他们。他们的事迹鼓舞着我们,激励着我们。对他们及他们直系亲属的就业、就学和健康、社保等情况,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均登记在册。
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近一年来,该协会不断拓宽见义勇为壮举的发现途径,不断完善见义勇为保护、奖励、慰问、救助制度,努力使见义勇为人员政治上有地位、精神上有褒奖、生活上有保障,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
据了解,该协会以乡镇派出所为依托在全市建立了110个见义勇为工作站,并在“一村一警”和治保主任队伍中择优选拔,为全市1700多个行政村、700多个居委会选配了2456名见义勇为工作联络员,使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更加深入基层。
该协会主动为见义勇为人员办实事、解难事,去年以来先后走访慰问见义勇为英模家庭20户,发放慰问金4万多元,组织16名见义勇为英雄及家属进行健康休养,为12名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解决了求学、就业和生活上的困难。
许昌市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连峰表示,该协会将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典型事迹宣传力度,激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行列,努力在全市形成“人人崇尚、支持、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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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行为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2.见义勇为会受到哪些奖励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