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孙伟博
“真是辛苦你们了!”12月6日,在禹州市顺店镇某村,看着专门前来送执行款的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占伟,68岁的杨大娘连声道谢。
6月6日9时许,禹州市顺店镇的康某驾驶收割机来到杨大娘家的麦田里收割麦子,倒车时不慎将杨大娘撞倒并压在车底。杨大娘的家人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康某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在禹州市某医院,杨大娘住院13天,费用全部由康某垫付。因治疗未见效果,杨大娘又前往洛阳治疗,住院16天,花费8000多元。然而,康某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杨大娘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杨大娘遂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顺店法庭。
该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康某垫付的医药费后,该法庭于9月24日依法判决康某赔偿杨某15923.58元。
判决生效后,康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10月22日,杨大娘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王占伟采取多项措施查找康某的财产线索,并充分向康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最终,康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禹州市人民法院履行了1万余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