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随意倒“垃圾” 获刑又赔钱

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倒1吨“垃圾”能挣20元钱,这活儿你干不干?家住禹州市鸠山镇的王某就接了这活儿,前前后后倒掉540余吨“垃圾”,结果钱没挣到,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还得赔偿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10.59万元。此案于12月28日一审宣判。

王某,现年49岁。今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吕某(另案处理),两人商定以每吨20元的价格,由王某找地方倾倒“垃圾”。不过,他们要倒的“垃圾”,可不是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而是废铝灰。

之后,王某伙同吕某,多次将从长葛市某公司等处运来的废铝灰540余吨倾倒至自己所在村庄的一个废坑内。6月16日凌晨,王某等人再次倾倒废铝灰时,被环境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后,发现倾倒点附近有39棵树因倾倒废铝灰而死亡。6月17日,王某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年10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危险废物废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溶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中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经第三方评估,王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废铝灰造成生态系统严重损害,评定造成的农林损失约为2万元,预估采用土壤钝化法恢复本污染地块需要46.59万元,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162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除负刑事责任外,王某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与吕某连带承担相应的污染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为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崔丽霞(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关于污染环境罪,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因其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危险废物处置等费用,也是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守好绿水青山,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利欲熏心,污染了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