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莫放烟花爆竹 守护城市文明

我市全域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1月25日,长葛市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活动,将相关要求传达给群众。李帅辉 摄

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向辖区居民讲解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杨刚 摄

鄢陵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商户是否销售烟花爆竹。张海坡 摄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群力

过年燃放烟花爆竹,虽然是传统习俗,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比如,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产生有毒气体、产生噪声污染等。

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市今年继续实施“禁放令”,我市全域全年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月起至清明节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今年,我市就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定下几个主要目标,即“实现全区域禁放、社会面平稳,在市域内听不见鞭炮声、看不见烟花”;确保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确保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许昌公共安全;为许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有利条件。

为确保既定目标顺利实现,1月起至清明节,我市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专项整治活动。

活动期间,我市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围绕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联合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组织人员,在检查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对辖区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情况进行摸底排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围绕除夕、初一、初六、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我市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网格管理员全员上岗,分工包片、包干到人,对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自然村、重点繁华区域、易燃放地区等盯死看牢。

因非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5人被查处

1月17日20时许,襄城县居民李某、刘某、梅某3人在襄城县白灌渠桥旁燃放烟花爆竹。

接到报警后,襄城县公安局茨沟派出所民警立即将3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面对民警,李某等3人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1月18日,襄城警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李某等3人分别罚款500元。

根据调查情况,茨沟派出所民警找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商户林某,在其店铺内查获已开封的烟花爆竹7箱。1月18日,襄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林某行政拘留5日。

1月25日,建安区公安局查处一名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商户。该局张潘派出所民警入村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胡庄村的田某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安警方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发现违规者

请拨打110或12345举报

保护环境是每一名市民的义务。每一名市民都应该从严遵守禁产禁运禁售禁放规定,做传播文明风尚的“践行者”。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持续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对群众的举报,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查处。

按照上述通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