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诱人酒驾然后碰瓷 敲诈不成反获刑罚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有人便利用这种侥幸心理,故意设局让人酒驾,再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8月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赵某现年26岁,家住建安区。李某现年30岁,家住鄢陵县。二人是朋友,都认识在鄢陵县开服装店的王某,知道王某手中有闲钱,便想从王某手中弄点儿“快钱”来花花。于是,两人合谋约王某出来喝酒,并找理由让王某酒后驾车,再找人制造交通事故,对王某进行敲诈。

2021年7月10日晚,李某约王某到鄢陵县某烧烤店吃饭,其间故意劝王某喝了不少酒。饭后,李某又盛情邀请王某前往许昌市区某酒吧玩耍,王某遂驾车与李某一同前往。

眼见王某“上套”,李某便与赵某联系,由赵某安排朋友张某驾车在许昌市区某路段等候。待王某的车辆出现后,张某故意驾车追尾,并声称发现王某喝酒,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便报警。李某则假装从中斡旋,让王某赔偿1万元了事。王某拒绝,张某报警。2021年7月16日,赵某、张某被警方传唤到案。今年1月,李某自首。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3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被判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3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该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赵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害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以免追悔莫及。”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郭艳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路遇事故,一旦察觉对方有“碰瓷”的嫌疑,一定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