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违法且不文明。昨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身边的事】
此案中的被告人张某,住在我市魏都区某小区一号楼的29层。2021年8月11日18时许,因家庭琐事带来的烦恼,加上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为发泄心中不满,她从家中客厅阳台窗口、阳光房窗口,分4次向窗外抛掷纱窗、塑料垃圾桶、陶瓷花盆等物品。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对此,群众深恶痛绝。张某抛出的物品虽没有砸伤人,但其行为引起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他们果断选择报警。
2021年8月11日19时许,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到案后,张某主动供述,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并不想砸任何人。
今年8月,此案被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有关规定,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研究表明,一个鸡蛋从8楼落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一个铁钉从18楼落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头部;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一块拇指大的石头,从25楼落下,甚至可能让人当场殒命。
高空抛物不仅害人,而且害己。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文明生活,人人有责。市民须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平时,市民要注重言传身教,用规范行为教育家里的孩子做文明之人,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高空抛物事关每个人的安全,业主之间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应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除了高空抛物,市民还应注意避免高空坠物,尽量不要在阳台、窗户外沿摆放花盆、拖把等物品,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