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借出去的是人民币,债务人还的却是“以太坊”“比特币”,这样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家住禹州市的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还为此打起了官司。2月2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被判无效。
小张今年31岁。2012年、2013年,同为禹州人的杨某从小张父亲老张处借得10万元钱。后来,老张因病去世。经小张催要,杨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仍有76500元未归还,遂通过支付“以太坊”“比特币”的方式,偿还小张借款76500元,小张出具了收条。小张随后发现涉及交易的APP无法打开,杨某支付的“以太坊”“比特币”无法变现。
在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7月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继续履行76500元还款义务。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太坊”“ 比特币”均为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以太坊”“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某以上述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清偿行为无效。
既然杨某的清偿行为无效,那么他用以向小张清偿债务的“以太坊”“比特币”是否需要返还,如何返还?“‘以太坊’‘ 比特币’属于禁止交易的对象,不具有货币种类物的属性,其已无法变现,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故本案中小张也无需返还杨某上述网络虚拟货币。”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刘长印解释道。
2022年9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借款76500元。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