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与法

夫妻协议离婚 约定房产归孩子?

法院:未办过户,赠与关系不成立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帆 张宁)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多年后,债权人基于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家住魏都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还为此打了一场官司。昨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审结,赠与关系被认定不成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二人唯一的孩子,其中包括一套房产。该房产系1997年集资建造,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他们离婚时,由于孩子年幼,并未“第一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7年,李女士以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作抵押向他人借钱。2020年,李女士因未能清还欠款被诉,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后来,李女士虽然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仍迟迟未还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

李女士的前夫王先生得知后,认为该房产属于二人婚内财产,并在离婚协议中赠与了孩子,遂于2022年10月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争议房产购置于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一切财产给孩子”,但在协议签署后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其赠与关系不成立。涉案房产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房产所有权。综上,该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李会娟(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易言之,只有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后,才能完成房屋权属的转让,否则,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保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当事人有权利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的合法处分。但往往协议签订后,父母会因为子女年幼等原因,很少立即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这就导致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如果父母存在债务纠纷,房产就可能被查封。执行阶段,如果债务仍未清偿,房产可能会被拍卖。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对于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受赠人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免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