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乔瑞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应该互谅互让、相互照应。可是,作为前后院邻居,牛某和张某父子竟因3扇窗户对簿公堂。
昨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张某父子因所建房屋窗户过大,对牛某的隐私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被判向牛某支付1万元。
2022年2月,张某父子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址翻新自建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3层,建筑高度为15米。建房过程中,张某父子在北侧承重墙留窗6扇,每层2扇,规格分别为1.2米×2米和1.2米×1.5米。其中,3扇窗正对原告牛某家院落。牛某认为,张某父子所建房屋过高、窗户过大,严重影响其采光权和隐私权,遂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所建房屋北侧承重墙的窗户规格较大,超出常人容忍的限度,与风俗习惯也不相符,对原告的隐私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结合原告的诉求,该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金额的赔偿。对此,被告张某父子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父子建设新房时设置更大的窗户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但作为建设在后一方,应对他人已经形成在先的生活习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实地查看,发现张某父子的新建筑对牛某的隐私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要求张某父子支付一定赔偿金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结合本案实际,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父子向牛某支付1万元,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