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身亡,老母如何赡养?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古城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有关赡养老人的纠纷。在法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儿媳同意向婆婆支付赡养费10万元。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当年11月底,张老太的儿子宋某在珠海打工时意外身亡。经协商,工地支付家属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宋某的直系近亲属有七旬母亲张老太、配偶李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张老太的老伴早年因病去世,其一个人独居。近两年,张老太的身体每况愈下,行动不便,生活愈发困难。为保证以后的生活,张老太多次就给付赡养费问题同儿媳李某协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张老太将李某诉至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系基层法庭,近年来始终秉承“诉调结合 调解为先”的工作理念,竭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芥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了解到张老太的诉求后,考虑到张老太和其儿媳、孙子、孙女之间的关系,该法庭“第一时间”安排专职调解员进行对接。
由于张老太行动不便,法官和调解员便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情况。在询问张老太的儿媳李某时,李某表示,丈夫宋某意外身亡后,留下一双儿女。儿女年纪尚小,成长过程中需要大量费用。为了儿女的将来,她才在赡养问题上未能同婆婆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法官和调解员从法、理、情多个方面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情理层面,儿媳赡养公婆既是替配偶尽赡养义务,又是以行动传承孝道美德,给子女做榜样,有助于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子女的成长大有裨益。”法官和调解员的话句句在理。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李某最终放下心中芥蒂,同意给婆婆支付赡养费10万元,并当场结清。3月1日,考虑到张老太行动不便,法官通知其委托代理人到古城法庭代为接收款项及签字。张老太听说后,执意要亲自赶到古城法庭。“说啥我都要到法庭表达我的谢意!”张老太说。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依据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尊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有关规定,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如果女婿、儿媳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也就没有相应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