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与法

路面油污致人摔伤,谁之责?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卜小 李文晋) 骑车经过火锅店门前,因路面油污摔倒致十级伤残。火锅店、骑车人、城管部门、环卫部门……究竟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日前,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火锅店、骑车人、环卫部门被判分别承担50%、40%、10%的责任。

李女士现年35岁,2020年7月的一天骑电动车行至许昌市区某火锅店门前时,因路面有油污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李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和城管热线。许昌市城管局的回复是:火锅店门前路面油污污染严重是火锅店每天倒剩菜剩饭所致,路长多次上门协调未果。对此,火锅店并不认可,称油污是因为事发前一晚许昌市普降暴雨,导致下水道外溢而产生的。

因索赔无果,李女士便将火锅店、许昌市城管局、许昌市环卫处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系因火锅店造成的门前路面油污被摔倒受伤,故火锅店应当对李女士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路面湿滑,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骑行车辆减速慢行,故其也应当对自身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许昌市城管局作为行使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负有直接的清洁、防护、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许昌市环卫处未及早发现地面油污,未履行警示通知义务,也没有及时清洁路面,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李女士的摔伤。

根据事故情况,魏都区人民法院酌定火锅店、李女士、许昌市环卫处分别承担50%、40%、10%的责任,许昌市城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火锅店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发路段存在油污外溢现象,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饭店经营者,不仅要关注店内环境卫生,而且要时刻关注店外安全。同时,要合理处置厨余垃圾。对于未按照规定随意在公共街道倾倒垃圾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警示并进行处罚,防止饭店门口因为油污导致事故的发生。”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丁盈盈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