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聚喝酒,本为助兴,但若酒后冲动,做出出格的事,到头来只能追悔莫及。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抓获两名这样的男子。因为酒后殴打朋友,他们被刑事拘留。
【身边的事】
被禹州警方抓获的两名男子分别是王某、崔某。今年1月18日晚,王某、崔某和朋友赵某一起外出吃饭。由于喝酒期间发生争执,王某、崔某在冲动之下动手殴打了赵某。事后,两人逃离现场,赵某随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禹州市公安局颍川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对案情进行调查。得知王某和崔某已经逃离,值班民警立即将情况上报。该所副所长李强迅速组织警力进行抓捕。然而,由于王某、崔某有意躲藏,民警多次抓捕均未果。
虽然多次出击均未成功,但办案民警没有松懈。他们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强化分析研判,最终成功掌握王某、崔某的活动轨迹。办案民警连续作战,顺利将王某、崔某抓获。
经讯问,王某、崔某对酒后殴打赵某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两人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气温不断上升,夜市摊儿火了起来。不少人晚上下班之后,喜欢约几个好友,吃点儿烤串、喝点儿啤酒。酒能助兴,但也能惹祸。
人在饮酒后会兴奋,情绪波动较大。所以,在酒精的作用下,即便是一些小摩擦也可能引发大冲突,导致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
为避免陷入麻烦,市民须谨记健康饮酒、适度饮酒,切莫酗酒。此外,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切勿逞一时之勇,切勿酒驾、醉驾。遇到矛盾时,应多一些克制、多一些宽容,千万不要鲁莽、冲动。须知,喝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醉酒时违法犯罪,醒酒后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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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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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 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造成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被拘留少挣的工资。
造成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被判刑少挣的工资。
造成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受到的严重影响。
打架的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