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与法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 矫正对象哺乳期满被收监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邢振宇

让妇女哺乳自己的婴儿,有利于母子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因此对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给予特殊关心,准许暂予监外执行。但是,这种特殊关心是有限度的。特殊情形消失后,其将被依法收监。

4月2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监督有关部门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马某收监,维护了公平正义。

【身边的事】

马某系鄢陵县马栏镇居民,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21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阶段,马某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2022年6月,尉氏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马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鄢陵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今年4月初,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马某的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但是,其刑期仍未执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被依法收监。经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该检察院以“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依法向鄢陵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督促鄢陵县司法局依法充分履职。鄢陵县司法局收到《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后,及时向尉氏县人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

在收监执行环节,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马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对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为马某顺利被收监提供保障,既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又彰显了司法温情。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