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董全磊 ■ 通讯员 张汇涛 孙建辉
辱骂路人、殴打民警,都是喝酒惹的祸。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酒后耍酒疯的周某已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
【身边的事】
4月28日16时许,禹州市公安局浅井派出所接到该局110指挥中心发来的出警指令,说在禹州市浅井镇东姜庄村去往张村庙村的公路上,一名醉酒男子躺在路边。值班民警郑金涛立即带领辅警杨文豪等人出发。
在事发现场,民警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路边,其身上有浓浓的酒气。该路段车流量大,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保证该男子的人身安全,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同时,民警迅速核实其身份。经核实,该男子系周某,今年59岁,禹州市浅井镇人。民警“第一时间”联系其家属,通知他们把周某带回家。
在民警和其家属想办法将周某带离时,突发情况出现。周某耍起酒疯,辱骂过路行人。职责使然,民警立即对周某进行制止。然而,其非但不听,还多次辱骂民警,并对民警大打出手。无奈,民警采取措施,将周某控制,并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
鉴于周某的行为涉嫌暴力袭警,该案被移交给禹州市公安局朱阁派出所办理。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袭警被禹州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饮酒须有度,尽兴即可,不能贪杯。酒桌上,切莫过分劝酒、灌酒、斗酒。对饮酒者而言,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对自己多一些克制,对他人多一些宽容。遇事千万不要鲁莽、冲动,更不要酒驾、醉驾。对同饮者而言,饮酒过程中若发现共饮人已醉酒或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应立即进行提醒、劝阻。此外,同饮者还应注意,自己对醉酒人有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酒后最好护送醉酒人回家,将其交给亲友照看,千万不可放任不管。若醉酒人出现意外,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