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赵笑笑

恋爱期间支出的钱 并非都是彩礼

恋爱期间,俩人不分彼此,经常互赠礼物、互相转账。一旦婚结不成了,为对方付出的钱能要回来吗?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范坡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采取庭前调解、庭后明理、判后答疑等举措,最终使得案结事了。

【身边的事】

本案中,原告系丁某、李某等三人,被告系刘某、赵某。丁某与刘某恋爱期间,不仅给予刘某彩礼3.3万元,而且给付了其他款项。后来,两人闹掰。为要回付出的钱,丁某等三人将刘某、赵某诉至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丁某与刘某恋爱期间,刘某收受原告共同给予的彩礼3.3万元且两人未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因此,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对判决有意见。丁某等三人认为,其除了给付3.3万元彩礼之外,还给付了被告其他款项,应当都视为彩礼。承办法官向原告进行判后答疑,说明原告给付其他款项系赠与行为。原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表示认可法院判决。

对该判决,被告刘某也提出了意见。承办法官对其讲明案件情况及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定情况,又结合生活中的一些经验进行明理。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刘某也认可了法院判决,并及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庭一般予以支持。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法庭一般不予支持。比如,恋爱时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附有“520”“666.66”“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恋爱双方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等“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