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孙桐
夫妻分居10多年,缘分已尽。身在禹州的妻子诉至法院,要与远在浙江服刑的丈夫离婚。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磨街法庭秉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理念,结合实际“云”上开庭,成功调解这起离婚案件,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把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3个子女。目前,3个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王某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浙江省某监狱服刑。10多年来,夫妻俩一直分居,感情早已淡如水。看不到希望的原告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磨街法庭,要求与王某离婚。
磨街法庭法官吴鹏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王某服刑监狱的监管民警取得联系,预约了网上开庭的时间及方式,并提前调试好设备,确保顺利开庭。庭审当天,吴鹏还把原告和被告的3个子女全部请到场,便于做安抚和调解工作。
庭审开始,被告王某听说妻子要与自己离婚,情绪非常激动。虽然吴鹏再三释法说理,但王某态度坚决,就是不同意离婚。无奈,吴鹏再次与监狱监管民警沟通,希望能给被告王某与子女见面的机会,让王某的子女做其思想工作。
得到监管民警同意后,吴鹏把王某的3个子女请进法庭。通过视频看到许久未见的3个子女,王某很快便冷静下来。
“即使你们离婚了,等你出狱后,也依然是我们的父亲,我们还是最亲的人……”3个子女适时劝说,使王某的情绪缓和了下来。
最终,与子女短暂谈心后,王某表示愿意离婚。吴鹏再次确认被告王某的意愿,并结合其子女的意见,出具调解协议,这起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