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孙桐

干活儿时不慎摔骨折 法官努力化解纠纷

工作期间,袁某不慎摔伤。几个月来,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他。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法院磨街法庭法官的持续努力下,袁某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

事情要从2022年10月说起。当月22日,袁某经人介绍,到禹州市梁北镇某工地做保洁工作。干活儿时,他不慎踩到窨井盖摔下,导致自己受伤。后来,他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其左脚踝骨折。

经有关机构鉴定,袁某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围绕赔偿问题,袁某多次到该工地找有关负责人协商,但始终无果。无奈,袁某诉至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磨街法庭庭长吴鹏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同袁某联系,了解事情的经过。吴鹏发现,原告并未与工程有关负责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甚至不清楚工程的总承揽人是谁。其起诉的被告,分别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与保洁部负责人。

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为使袁某能尽早拿到赔偿款,吴鹏和同事多次作出努力,与两名被告沟通,组织调解。可是,两名被告并不愿意配合。在他们看来,袁某应当起诉工程承包公司,而不是他们。

纠纷若无法尽快化解,双方的诉讼成本只会进一步加大。从降低诉讼成本考虑,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吴鹏决定再次尝试调解。

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里,他不间断进行劝说,有时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有时采取见面沟通的方式。他不停地摆事实、讲道理,让原告、被告均十分感动。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袁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袁某承诺与被告及被告公司再无纠纷。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对法官吴鹏,袁某再三表示感谢。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