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 本报记者 董全磊 ■ 通讯员 张海明 李红琴

网购的减肥药有问题 男子诉至法院获10倍赔偿

网购减肥药,服用后竟出现失眠症状。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原告楚某获10倍赔偿。

【身边的事】

2021年9月30日、10月10日,楚某先后两次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被告黄某处购买减肥药,所付费用总计3388元。楚某收到减肥药后即开始服用。没想到,吃了几天,他发现自己开始出现失眠症状。

当年10月16日,楚某赶往许昌市立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他患上了失眠症及严重便秘。医生例行询问饮食、近期服用药物的情况后,告知他上述症状可能与服用网购的减肥药有关,建议他停止服用。

自己网购的减肥药难道真有问题?为解开心中的疑团,楚某立即将网购减肥药的一部分送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经检测,其网购的减肥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违规物质,这种物质可致人抑郁、便秘,严重者可导致死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楚某向鄢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承担10倍赔偿及相关费用。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楚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构成关于涉案商品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黄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最终,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楚某退还涉案商品的购物款3388元,并赔偿原告楚某10倍购物款即33880元和检测费300元。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瘦身无可厚非,但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最好采取合理饮食、适度运动等方式减肥,切勿急于求成,更不能盲目跟风随意购买、使用减肥产品。如确有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买减肥产品。若发现购买的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