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尹梦瑶 曹珂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太“近”了难免有“摩擦”。在魏都区,一女子与邻居发生纠纷,便在业主微信群里发表过激言论,虽未指名道姓,但仍被告上法庭。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认定该女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公开赔礼道歉3天。
段某家住市区某小区,与赵某是上下楼邻居。2022年7月,段某因主卧飘窗墙面潮湿、相框发霉等问题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经物业公司现场勘查,判定系楼上赵某家主卧空调外机冷凝排水管安装不规范导致墙面渗水。随后,物业公司对排水管道反水问题进行处理,待墙面干燥后又进行了墙面恢复。当时,段某表示,漏水问题彻底处理好就行,对发霉的相框无赔偿需求。
2022年11月,段某发现其房屋窗帘发霉受损,与赵某多次协商却一直未能解决,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了未提及赵某姓名和房号的辱骂性内容。
数日后,赵某委托代理律师向段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赔礼道歉,段某对此置之不理。赵某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段某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小区所有公告栏内公示7天,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段某辩称,赵某才是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自己发现窗帘受损并告知赵某后,赵某不但不负责,还扬言要把漏水事件发布在网上,让自己家被社会舆论批判。赵某的态度让自己和家人十分气愤,才在业主微信群里宣泄情绪。该不当言论没有指名道姓,不构成对赵某的侮辱,更不构成对赵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经审理,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段某在业主微信群里发布的侮辱性词汇,虽未直接指向本案原告赵某,但根据发布内容及后续双方在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能够说明其发布的内容指向原告赵某,故被告段某主观过错明显存在,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因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段某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存在,故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段某赔偿抚慰金以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段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布向原告赵某赔礼道歉的信息,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持续时间为连续3日。判决生效后,段某已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王强(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成员通常由不特定人组成,已经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里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切莫以为系虚拟世界口无遮拦。本案中,双方即便存在纠纷,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