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装修尚未完工 施工方跑路了

法院判决:返还装修款,赔偿利息损失

本报讯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少玄) 装修未完工,施工方竟然跑路了。郑某满怀期望装修新房,却遭遇这样的烦心事。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郑某的烦心事解决了。经该法院审理,施工方被判返还郑某12000元装修款,同时赔偿其利息损失。

【身边的事】

2020年7月,禹州市民郑某委托王某对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装修款。令他没想到的是,装修一部分后,王某“消失”了。

郑某辗转找到王某,王某承认装修未完成。经双方协商,王某向郑某出具一张欠条,写明欠郑某装修款1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然而,王某并未兑现承诺。多次催要无果后,今年4月,郑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对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禹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郑某与王某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王某就未完成装修部分的款项向原告郑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原告、被告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郑某诉求王某支付装修款及利息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郑某装修款12000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王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一所新居一种新生活,一次装修一份承诺”。新房装修,原本是一件喜事,个别房主却因为纠纷,从“喜上眉梢”变成“愁上心头”。

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房主在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不妨多注意一下资质、信誉度和口碑,莫贪图便宜选择无资质、不正规的装修公司或个人。装修前,双方务必签订完善、详细的书面装修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施工范围、工期及门、窗、地板、墙砖等具体装修材料的品牌和型号,还有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装修过程中,房主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及时查验装修过程中完成的项目,通过书面验收单等方式进行确认,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及时沟通。还有,房主要注意保管装修期间产生的证据,如装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支付凭证等,以便产生纠纷时举证。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