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隔辈带娃”追索抚养费 法院:支持!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海刚 宋汶倩) 当今社会,“隔辈带娃”十分普遍。出于对子女的体谅和对孙辈的爱,很多老人扛起了带娃的重任。然而,有人却把这种付出视为天经地义,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完全转嫁到祖辈身上。近日,建安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爷爷、奶奶帮忙照顾孙子、孙女,向儿子、儿媳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老李今年65岁,家住建安区,和老伴儿育有一子小李。小李结婚后,和媳妇小张生育一子一女。自2020年7月起,小李和小张相继外出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老李夫妇抚养照顾。两个孩子的医疗保险、学费和生活费,也一直由老李夫妇负担。其间,小李也不定时给父母转账,但款项远远少于两个孩子上学和生活上的花费。至于小张,老李夫妇则一直联系不上。今年5月,老李夫妇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支付2020年7月至今孙子、孙女的抚养费。

今年6月,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而自身又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小李夫妇正处于青壮年时期,身体健康,作为两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两个孩子的年龄及花费情况,参照2020年、2021年、202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该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和小张向老李夫妇支付抚养费35100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孙丹(建安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一般而言,老人帮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子女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在孩子并非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且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为亲生父母支付的情形下,老人向子女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但若是确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孩子日常所需费用均为老人支付,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老人主张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隔辈带娃”的传统虽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并不是老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为人子女者,应当看到父母的辛苦付出,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不是借此当“甩手掌柜”,让父母出钱出力又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