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网上发布不实言论 法院判决:删除+赔礼道歉

本报讯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王宁)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谁,一言一行,都不能碰触法律底线。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李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删除不实言论并赔礼道歉。

【身边的事】

李某和李某某、苏某于2022年在抖音平台上共同经营一个短视频账号,该账号拥有几十万“粉丝”。他们经常创作并发布涉农村、农民生活题材的短视频,在网络上有一定的热度。

原告苏某为该账号发布作品的男主角,被告李某为女主角,原告李某某系苏某的母亲。双方由于某种原因在合作期间产生纠纷,李某离开团队。后来,李某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和其他社交软件上发布“李某某偷东西,被拘留”等不实言论,对李某某、苏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李某某、苏某遂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李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法官综合各种证据后认为,被告李某在评论以及与他人微信聊天儿的过程中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名誉权。

经审理,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删除其在抖音群等网络平台上传播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不实信息,并在其传播不实信息的网络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

网络文明,人人有责。人人在网上知法守法,网络秩序才有规范,网络才能健康发展。

互联网用户应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自觉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把握好言论边界。对于以身试法,肆意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不实言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