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值开学季,一些家长图方便让孩子单独骑电动车上学。殊不知,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既危险又违法。
去年年底,建安区一名13岁少年骑电动三轮车上路,不慎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近日,记者从建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判决,少年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超(化名)家住建安区某村,是一名中学生。2022年12月,年仅13岁的小超在村子里骑电动三轮车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王某、杜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杜某受伤,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小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1月,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对杜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杜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家人与小超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小超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杜某的家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超的年龄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超的父母作为小超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法院判决小超的父母一次性赔偿杜某的家人因杜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8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彭利娟(建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和规则制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保护。未成年人因年龄及行为能力的限制,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骑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本人或者他人受伤。家长切勿认为以自家孩子的身高和技术能够很好地掌控自行车、电动车,且已佩戴头盔,或有成年人陪同,从而放任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骑行。一旦发生意外,后悔晚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