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多次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顺店法庭办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第三者”返还原告6万余元。
【身边的事】
朱某与丈夫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21年,徐某在外工作期间认识刘某,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徐某和刘某交往半年多,先后向刘某支出款项80多笔,共计8万余元。
2022年6月,徐某与刘某分手,刘某向徐某返还2万多元。朱某发现该情况后,向刘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顺店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处分权应受到保护。徐某和妻子朱某之间的纠纷,应在两人之间解决,与自己无关。
法庭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原告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事先未征得朱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被告刘某,事后也未取得朱某的追认。刘某取得徐某赠与的款项无合法依据,且款项中包含多笔“520”“521”“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其赠与行为既违反了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经审理,顺店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某6万余元。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要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不受法律保护。
■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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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