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微信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联络的重要渠道,微信群聊也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那么,在微信群里,我们能否毫无顾忌地发泄情绪?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对夫妻在村组微信群里辱骂邻居,被判赔礼道歉。
张某家住建安区,在担任村小组组长时与邻居黄某、刘某夫妇因耕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此后,黄某在村组微信群里发布了一些对张某的侮辱性言论,刘某则在村里当街辱骂张某。迫于无奈,张某曾报警处理,但问题并未解决。今年3月,张某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刘某夫妇向其赔礼道歉,在村里以书面形式张贴道歉书,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
庭审中,黄某、刘某夫妇辩称,原告张某在耕地分配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先。为了追回应分得的土地,其唯一一次在微信群里公开与原告辩论,只是用语不当,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讨论范围仅限本村组,所说事项属实,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黄某在微信群里的辱骂信息和被告刘某的当众辱骂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但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二被告对原告的辱骂、侮辱均发生在本村组内,故二被告应在村组微信群里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行为实际影响等,该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续5日在其村组微信群里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温旭(建安区人民法院枪杆刘法庭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规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发生其他矛盾后,没有采取理性、和谐、文明的方式解决,致使双方本次对簿公堂。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绝对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使用网络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树立良好的“网上形象”,切不可为发泄情绪肆意辱骂、诋毁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