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与法

交通事故私了后 一方竟然反悔了

□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王宁

发生交通事故,有些驾驶人为避免麻烦,会选择私了。那么,私了时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吗?一旦一方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身边的事】

2022年5月的一天,项某驾驶轿车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时,与在斑马线步行通过路口的魏某相撞,导致魏某身体多处骨折。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项某负事故全责,魏某无责。

魏某于事故当天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7月29日出院。当年8月,项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项某、魏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决定私了。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35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就本起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项某、魏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另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按照该协议,保险公司随即将约定的4.35万元支付给魏某。

后来,魏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便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其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造成原告方的重大误解,才签订了协议”为由,于今年4月将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私了时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判令项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今年4月,魏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魏某左膝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评定为150日、90日、60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原告构成伤残的可能性及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调解协议约定的赔付数额为4.35元,鉴定机构核定的原告魏某实际损失数额为14万余元,两者相差较大。原告魏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其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庭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已支付4.35万元之外,另须向原告魏某支付9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当事人应对伤情等事故后果有较为细致、准确的判断和了解,以避免因误判而事后“反悔”。确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