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王某拒不返还医院多退的费用,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方山人民法庭以调解的方式办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某将2500元钱退还给医院。
【身边的事】
前不久,王某因病到禹州市某医院住院。他通过支付宝预交住院费6000元,住院期间治疗花费3500元。出院时,医院应退还他2500元。然而,在他出院结算时,医院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退给他5000元。收到医院退的费用后,王某虽然明知道退多了,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匆匆离开医院。
该医院工作人员盘账时发现该笔退款有问题,随即联系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多退的2500元。没想到,王某矢口否认。后来,他甚至把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拉进黑名单。见劝说王某不成,该医院将王某诉至法院。
受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方山人民法庭法官孙志博没有急于判决。通过查阅证据,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并不大,他积极与原告的代理人沟通,决定先试着调解。之后,他多次电话联系王某,向王某释法明理,并到王某家中做工作。
在王某家中,孙志博明确告知其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给其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以及成为被告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孙志博的耐心调解下,王某同意返还医院多退的2500元钱。
“我以为自己是运气好,想要占个小便宜,真没想到会惹上官司。”面对法官,王某表示,以后要多学法,同时希望法官多帮忙从中说和,让该医院撤诉。在孙志博的努力下,王某将2500元钱退还给该医院,该医院撤回了对王某的诉讼。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