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姚永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王某增涉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
2009年至2017年,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禹州市浅井镇浅井村一带,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2012年,该组织以收取“民调费”“资源补偿费”“复植费”“占地补偿款”为由,以堵门、阻工、上访相要挟,先后向当地3家企业老板索要钱财。当时,王某增作为该镇纪委书记,明知该犯罪团伙在实施不法行为,不但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出面帮助该团伙从中协调,致使3家企业截至2017年11月被索要钱财共计3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3年,王某增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宋某亭等人财物共计21万元。案发后,赃款均已追退至禹州市纪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宋某亭等人实施犯罪期间,多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黑恶势力做大成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2月,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
一审宣判后,王某增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