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金伟 通讯员 李若聪)近日,市纪委监察局与市水务局联合起草,以市纪委文件的形式印发了《许昌市实施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11种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以规范化的制度和强有力的问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全面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责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力保许昌辖区“河畅湖清”。
根据《办法》,这11种问责情形主要包括:不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河长制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制定的河长制各项政策、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分管领导及人员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序要求兑现承诺或者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能主动、及时、有效沟通,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相互推脱,影响河长制工作推进的;未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重要工作情况,经上级督办,仍不能及时报送的;在对河长制工作督察中,逃避监督、瞒报谎报的;对出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及时解决的,或者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河长制巡查工作过程中,不按岗位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违规审批、验收、建设项目的和其他违反河长制政策规定、影响河长制工作落实的。
《办法》强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有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等四种形式;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问责有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党政纪处分、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六种形式。《办法》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程序等内容,从2017年9月27日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总河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共设立河长109名,其中市级河长11名,各级河长都已按照要求开展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