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缓刑期内涉嫌醉驾将受到数罪并罚处理

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焦健)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是,有些人偏偏不吸取教训,仍然以身试法。日前,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获悉,该大队查处一名驾驶人,该驾驶人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正处于缓刑期,本应遵纪守法,却因涉嫌醉驾,再次违法。

10月24日晚,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执勤大队按照部署,在市区灞陵路与帝豪路交叉口设立卡点,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当日22时许,执勤民警拦停一辆白色小型汽车,对该车驾驶人李某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李某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33.684mg,已构成醉驾。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执勤民警按照程序对李某涉嫌醉驾一案进行办理,调查取证过程中竟发现其今年7月6日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缓刑期内醉驾,已再次触法。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市公安机关已将李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在此,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上路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摒弃各种交通陋习,既不要酒驾、醉驾,又不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