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佰果汇果品销售中心:
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许魏)食药监食罚〔2018〕C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元;4.没收过期芝麻酱1瓶。合计罚没款:50103元。并要求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许魏)食药监食罚催〔2018〕C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北段魏都分局察院所,联系电话:0374-2336780),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50103元及加处罚款50100元,共计100203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