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迎泽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许人社监察令字〔2018〕第302号),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限期整改指令,至今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许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8〕第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