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1017675380347,法定代表人姓名:高中先):
你单位于2014年8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转让土地一宗,成交金额29000000.00元整,我单位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许昌日报》第四版公告告知你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依法履行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现公告日期已满,但你单位仍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核定你单位本次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900000.00元整,营业税1450000.00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500.00元整,印花税14500.00元整。因你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许东税税通〔2018〕09301、093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2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智慧大道与前进路交会处)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00000.00元整,营业税1450000.00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500.00元整,印花税14500.00元整。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