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31号),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委专职副书记、任市委常委的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许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调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任主任。结合机构改革,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负责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警示约谈、事故调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市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市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市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具备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央、省属驻许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三)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市场准入、重点整治、强化保障、促进达标升级为主要职责;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为主要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中央、省属驻许和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属地安全监管;中央、省属驻许企业下设机构(库、站、所、分厂等)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属地安全监管;煤炭企业由产煤县(市、区)实施属地安全监管。
(四)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落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政府工作部门,纳入行政执法序列。强化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突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工信、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质监、体育、旅游、发改、民政、城管、供销、气象、通信、粮食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划、科技、人社、环保、工商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信用管理等方面,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工会、团委、妇联、编办、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园区。各县(市、区)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规委会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进行把关。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组织,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六)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总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成立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领导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督促指导排查本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召集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严格治理违法行为。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切实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七)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依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核定并配足配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完善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等3个功能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车辆、装备与设施。
(八)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执法。无执法权限的部门,要及时将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案例移交当地政府或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九)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和督查视察。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和执行效果评估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办法,建立监管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结果定期上报汇总制度,利用信息化系统推行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和程序,加大事故责任倒查追责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建立责任追究执行、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1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
三、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一)加强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与国家、省信息共享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清单和部门监督检查清单,推动企业照单排查、政府对单检查,完善线上线下监管制度。
(十二)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督促企业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强化企业源头管控和应急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积极推进城市整体风险评估,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加强城市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强化城市管理安全运营的过程监控,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公共消防设施、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爆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油气长输管线和城镇燃气管道、金属冶炼及工贸等领域,强化日常防范,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源头管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全过程治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十五)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市级每年设立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财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应急救援用车的配备,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落实促进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
(十六)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积极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应用。依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市县乡和重点监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一张网”。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十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实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
(十八)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县安全生产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现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机构改革部署,整合建强应急救援力量。加大政府资金保障力度,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精专应急救援设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赔补偿机制,形成政企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应急救援信息共享、资源公用、力量互补、联防联控的应急救援机制。
(十九)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要增加安全生产内容,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体验馆、安全生产文化公园,依托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培训、警示教育、实践体验基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组织作用,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二十)完善安全监管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纵横交叉”的原则,市本级为一级网格、县(市、区)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区为三级网格、村(社区)为四级网格,强化四级网格监管,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全覆盖。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一)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指标,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党委和政府要对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所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考核工作采取阶段考核、年度考核、事故控制指标和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十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和警示约谈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制度,对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开展重点和专项巡查,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接近或达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预警提示、告诫性约见谈话。严格重大隐患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督查、跟踪问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对安全生产问题集中的县(市、区)和单位实施重点管理,6个月重点管理期内不能获得综合性奖励,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所受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性质,确定职务调整影响期。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修订完善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因应引咎辞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跟踪否决。
(二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风险失控现象。各级要明确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和评定程序,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给予答复。
(二十五)完善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健全各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负有较大以上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健全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对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在企业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荣誉授予、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执法检查、评优表彰、责任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及时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着眼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要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