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方车辆驾驶人责任较大。可是,有这么一名驾驶人,他的车辆被追尾后不仅要赔偿他人,而且还要负事故主要责任。之所以如此,都是因为事故发生后他驾车离开了现场。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审判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5月5日23时许,219省道鄢陵县马坊镇老梁庄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在事故中意外身亡。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介入调查。经查,在这起事故中,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压路机发生追尾。这辆压路机由关某驾驶,而关某没有驾驶证。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某无证驾驶,会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担心被罚款,交通事故发生后,关某驾车直接离开了现场。令关某没想到的是,他会为这一举动付出巨大的代价。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关某驾驶的车辆被追尾,他本来是受害的一方。如果他没有直接离开现场,而是积极对小型轿车驾驶人进行救助并报警,那么,他负的责任不会太大。”此案的办案检察官说。据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该规定,关某在事故发生后直接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去年7月4日,关某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关某与王某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同意赔偿43万元,并取得了王某家人的谅解。办案检察官认为,关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家人,取得了受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基于此,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关某提起公诉。前不久,经审判机关审理,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