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广告

禹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任永(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02282156):

任永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禹州市禹王大道中段中原银行禹州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50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禹卫医罚〔2018〕185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与文卫路交叉口禹州市卫生监督所。邮政编码:461670。联系电话:0374-2079218。联系人:王贺、张明辉。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