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土征告[2019]001号
许昌华融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你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芙蓉大道南侧、青梅路西侧的一宗土地面积为1344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合同编号为:豫(许)出让(2017年)032号。根据该出让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缴纳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1510000元,每逾期一日应向出让人缴纳迟延支付款项的1‰违约金。其间你公司虽已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0960000元,但至今仍拖欠5500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且至今已逾期60余日。
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之规定,决定依法征收你公司拖欠的上述5500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之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9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告知书,现公告送达,请许昌华融置业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联系人:封女士 电话:8097699)领取本告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