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就业创业

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南迎泽实业有限公司:

因对你单位和法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许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1号)。

我局于2018年 5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许人社监察令字〔2018〕第302号)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违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B座0105房间,联系电话:2626976)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