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市民应酬增多,很多时候难免喝酒。喝了酒,市民一定要牢记“勿开车”,以免被罚悔已迟。近日,记者从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获悉,该大队查处一名醉驾的驾驶人。
【身边的事】1月3日15时许,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建安区蒋李集镇张宋村某饭店门口,有人喝酒开车闹事。接到报警后,该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酒后闹事的驾驶人何某带到大队执法办案室进行取证。
经查,何某是蒋李集镇岗城村人。当日中午,他与朋友小聚时喝酒。回家短暂休息后,当日17时许,他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拉着朋友到临颍县繁城镇再次喝酒,并在酒足饭饱的情况下驾车到蒋李集镇张宋村某饭店要账。要账过程中,他与人发生争吵,群众报了警。
何某涉嫌酒后驾驶,办案民警依法对其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测定。检验结果显示,其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64.871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程序,办案民警对何某的驾驶证信息进行了查询,竟发现其没有考取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办案民警还发现,其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是套牌车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何某醉酒驾驶且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春节前后,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严整严治酒驾醉驾专项行动。按照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周三、周五、周六、周日均集中查处酒驾醉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执勤大队以及5个县(市)公安局(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均成立1至2支专业执法小分队,专业查处酒驾醉驾。
“拒绝酒驾,人人有责。”在此,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车出行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牢记于心,切勿酒驾醉驾,也勿劝开车的人喝酒,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