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然、王学珍:
贵、我双方因合同确认纠纷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已经作出(2018)豫10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已于2018年9月21日生效。根据判决书第一项,贵方应于该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我方支付100万元。迄今为止,贵方仍然没有支付。
现我方正式通知贵方,请贵方接到本通知书五日内向我方支付100万元,履行优先购买权的付款义务。逾期,我方将自行处置本案涉案房屋。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红伟
2019年1月31日